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被告人还要申诉?

2025-02-24 04: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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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起诉是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定情形作出的,如果因为检察机关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而不起诉,但当事人认为无罪的,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诉的权利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回答2:

下述情况都是不起诉的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举个例子,你明明没有盗窃,人家说你涉嫌盗窃,只不过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据此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你是不是要申诉,还你清白才行~

回答3:

楼上的注意,法定不起诉,被告人不可以申诉。酌情不起诉被告人才有权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