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公证处为法定提存部门, 人民法院是不能作为提存部门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存,以便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3.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
4. 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法院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