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申请表签核流程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完善公司内部员工在不同情况下离职的制度管理,有效针对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及淘汰机制的公平、合理、使之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3 权责
3.1辞职人员:辞职时需提前填写“离职申请表”,并在离职之是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3.2各部门主管或经理:负责在下级辞退、开除时填写“离职申请单”,对组长级以下人员的辞职申请进行签核,记录与离职人员的面谈情况,监督、审核离职人员工作、物品的交接。
3.3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组长(含)、部门主管级人员的辞职申请签核。
3.4总经理:负责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辞职申请签核对。
3.5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人员证件、物品的收回、计算出勤,核算主管级以下人员(含)的薪资,放行检查。
3.6财务部:负责离职人员薪资审核及发放,核算主管级以上人员薪资的核算,保存“薪资代领单”。
4内容
4.1离职类别
4.1.1终止合同
4.1.1.1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1.1.2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公司提前30日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谈续签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续约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4.1.1.3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以下条件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不条例录用条件者,通过隐瞒实情获得转正。
(2)政府规定持证上的工种如司机、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
(3)本公司经营期满。
4.1.1.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能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
(1)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辞职报告《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2)绩效考核连续三次不合格的。
(3)有重大隐瞒及虚假申报的。
(4)不能或不愿服从公司正常调动的。
4.1.2协商解聘。
4.1.2.1经劳动合同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1.2.2如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4.1.3辞退性解聘。
4.1.3.1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4.1.3.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3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3.3因公司缩减业务范围或者因公司经营条件或者管理方针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依法裁减员工人数。
4.1.4辞职性解聘。
4.1.4.1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4.1.4.2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4.3对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
4.1.4.4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按旷工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者。
(2)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的约定,且服务期未满者。
离职申请表签核流程管理规定通常包含文件的制定目的、范围、权责、离职申请表签核详细流程和内容,相关的记录表单和归口管理部门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