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3、因你尚在试用期内,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双倍,即一个月工资。4、你可以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