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

2025-05-05 02: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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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小康为您解答:

在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商品的通用名称分为两种,法定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判断,一般应当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商评委以“众多同行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已经比较普遍地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为重要判断依据,认定"优盘"已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通用名称化之后的商标,有可能遭受类似“优盘”一样的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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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根据商标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