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招标漏项了怎么处理?

2025-02-26 09: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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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计价规则》中规定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参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

《计价规则》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拟建工程及企业实际、施工方案等在投标报价中调整措施项目(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标明),一旦中标,则所调内容、费用即被接受。对于由于工程变更连锁引起的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则按《计价规则》第4.2.9.条办理。

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

如果图纸上有,但清单中没有,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

1、看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有没有相关,有相关就用已有的项目在结算时进行增量;

2、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没有相关,通常进行认价;

3、认价分为材料认价、做法认价、包工包料认价,看你需认价的是哪一类;

4、有的认价由于图纸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确,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

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认质(材料认价或包工包料认价),需要认质的,先认质后认价,全称为认质认价;

6、认价完就可以进行报价了,就是确认的单价乘以工程量的总价。

7、报完价,进行工程量的核对,最终确认这一项的总价。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这里牵涉到一个承包商内部部门协调的问题。

分析相关约定的效力,尤其是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如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则不应认定为无效。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虽然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该规范仅为国家标准,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即违反该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因此,原则上,关于由投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同时应当注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的转移不得明显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在个案中对相关责任的分担予以调整。

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的缺陷等,尤其是采取固定总价计价的项目,招标人为转嫁风险,不乏约定投标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提出异议,超出该期限或中标签订合同后,则不得再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该约定客观上确实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回答2: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随着中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加入WTO等对中国工程建设市场提出的新要求,改革现行按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彻底铲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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