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13天,未签劳动合同,因心脏病去逝,属于工伤吗?

2025-04-27 1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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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职工未签合同上班13天,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它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2:

  如果是在单位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和上班多长时间,签没签劳动合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