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妻子4年前到武汉市打工,从此再也未回家。听说她正与一男性谈恋爱且非法同居了。我决定与其离婚,但她故意躲避,不愿意出庭,据说是怕承担抚养小孩的责任。请问题:离婚案中的被告人故意躲避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你信中所述的情况,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去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判的,可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可在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时间为3个月,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如果3个月后的15天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起动二审诉讼程序,再由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