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全权委托不能做哪三种事情

2025-05-02 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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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2、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在审理 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等。

回答2:

 按相关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所以对于受托人是否有权对财产处理进行签字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