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程序
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及月收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下列表格:
①《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单位承诺函》(借款人购买房改房)
(2)借款人将填写完整的表格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4)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全部资料拨付贷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6)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按月扣划,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7)借款人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质押登记,领回抵押物或质押物。
二手房
(1)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及月收入)、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财产共有人声明、30%首付款单据、原始房证及复印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经办人员核实后发放《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在原始房证复印件上签字。
(2)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3)借款人将审批表、过户后的新房证、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房证复印件、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报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初审同意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产评估事务所办理房产评估,并将《房产评估报告》报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批明贷款额度(以买卖双方合同额和房产评估报告孰低计算,不超过房价的70%,最高10万元)和贷款年限(房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最高10年)。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委托银行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并将全部贷款材料交受托银行。
(6)借款人协议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必须明确,抵押物遇到拆迁,拆迁补偿费必须优先偿还贷款)、保险等手续。
(7)买卖双方协议商定,指定一方在受托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帐户。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全部贷款资料后拨付贷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买卖双方指定的活期存折账户。
(9)借款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
住房组合贷款
1.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2.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3.组合贷款中两种贷款期限必须相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两种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分别签订;
4.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应为同一标的物。
主办单位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