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的赔偿责任是A。但如果A不能赔偿,可以追加该装修公司为赔偿责任人。
本事故中,B不属于该装修公司的员工,所以不适合劳动法,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B应该是A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是本事故的第一赔偿责任人。
又根据该《解释》第8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事故中,A在执行装修公司的任务而导致B的损害,所以该装修公司应该承担本事故的赔偿责任。QQ 505029410
应该有A负责。
从上述事件中可以看出,B受雇于A,B与A之间结成雇佣关系,而不是与A的公司。
楼下几位跟贴看了,呵呵,主要矛盾在于公司是否知情或是默许。看楼主的提问,应该是不知情。既便知情的话,这个时候谁能承认呢?如果有书面字据,那么该人就是临时受雇于公司了。
由A承担。
如果装修公司知情默许,承担连带责任。
1、要了解这位B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帮工?
2、如果是帮工,那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个被帮工人是公司,因为是为这个公司装展台。
3、如果说好是A来支付报酬,那就是A自行雇佣,而且公司没有授权他去雇人,公司也不知道A的行为,那就没理由要公司承担责任。
4、如果说好是公司支付报酬,哦,既然发生争议了,那肯定是没说好,不讨论这种可能。
5、最有可能的是什么都没说好或者虽然说好了但没有证据。既然提示说以前多次叫过他一起工作,那可以参照以前的惯例。没有惯例的,推定是给公司帮工。注意,法律的倾向性是使受伤者获得赔偿,认定为公司帮工最符合这个大前提。
不一定
如果公司知道A的行为 并且默许而且付给B报酬 就该公司承担责任